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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38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普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幸美 代 理 人 曾小娟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87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普城企業股份有限│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高雄醫學大學 │63,900元 │BW0000000 │107年9月5日 │ │ │公司 陳幸美 │份有限公司大稻埕分│ │ │ │ │ │ │ │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