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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40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昇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408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華爾街科技總部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昇沅企業有限公司 │57,299元 │FC0000000 │108年6月20日 │ │ │理委員會 曾明華 │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 │ │ │ │ │ │ │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