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力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景松
訴訟代理人 徐婉寧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支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
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力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04 號
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0月29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