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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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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允晟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心怡 訴訟代理人 林君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聲 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63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茲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 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 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 第54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遺失為由,聲請公示催 告,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63裁定准對於持有該證券之 人為公示催告,並命聲請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公示 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 日,而上開 裁定業於民國107年8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於上 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內可稽,嗣聲請人雖於107年9月27日將上 開裁定登載於報紙,有聲請人提出之都會時報1 份在卷為據 ,惟其登載顯已逾期,揆諸前開法條說明,聲請人未依上開 裁定所定期限內登報,視為撤回其公示催告之聲請。聲請人 所為之公示催告既經視為撤回,應認其未完成如附表所示支 票之公示催告程序,自無法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而無人申報 權利為由,聲請除權判決,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 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威凱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佑晟照明設備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允晟照明股份有限公司│41,350元 │MJ0000000 │107年3月5日 │ │ │公司 │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 │ │ │ │ │ │林育生 │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