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周肇揚
訴訟
代理人 周怡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水美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附表所示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
455 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2月4 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附表:
┌──────────────┬──┬───┐
│ 證 券 字 號 │張數│股數 │
├──────────────┼──┼───┤
│95ND0000000-0--00ND0000000-0│ 2 │2000 │
├──────────────┼──┼───┤
│95NX0000000-0--00NX0000000-0│ 1 │5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