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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5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周肇揚 訴訟代理人 周怡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水美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附表所示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 455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2月4 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附表: ┌──────────────┬──┬───┐ │ 證 券 字 號 │張數│股數 │ ├──────────────┼──┼───┤ │95ND0000000-0--00ND0000000-0│ 2 │2000 │ ├──────────────┼──┼───┤ │95NX0000000-0--00NX0000000-0│ 1 │5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