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張劉娟娟
代 理 人 張永欽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台菱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
除權判
決,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74 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2月10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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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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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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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菱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19 │ 52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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