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8號
聲 請 人 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志禮
代 理 人 詹景涵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50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 月4 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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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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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發票日期 │
│號│ │ │ │(新臺幣)│ │(或到
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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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花盛發商號 │臺北市士林區│清淨海生技股│17,710元 │FA0000000 │107年2月25日 │
│ │ │農會文林分部│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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