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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6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8號 聲 請 人 佳德糕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英 訴訟代理人 楊淑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威凱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佳德糕餅有限公司 │77,730元 │0000000 │107年8月10日 │ │ │王俊超 │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