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8號
聲 請 人 潘秀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7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撼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22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11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