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6號
聲 請 人 楊人達即楊旻憲之
繼承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
1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12 號
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 月30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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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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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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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麗嬰房股份有限公司 │0081ND0000000-0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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