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超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超玲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
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83 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2 月18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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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年度除字第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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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
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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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森茂國際開發有限│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超藤企業有限公司 │ 87,258元 │IA0000000 │107年10月3日 │
│ │公司 陳興南 │份有限公司天母簡易│ │ │ │ │
│ │ │型
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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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森茂國際開發有限│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超藤企業有限公司 │ 221,486元 │IA0000000 │107年11月3日 │
│ │公司 陳興南 │份有限公司天母簡易│ │ │ │ │
│ │ │型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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