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事聲字第37號
異 議 人 趙翊均
相 對 人 富育康智能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忠禮
上列
異議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
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
司
法事務官於民國109年3月20日所為109年度司促字第4016號裁定
,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
駁回。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但支付命令經異議者,除有第518條所定或其他不合法之
情形,由司法事務官駁回外,仍
適用第519條規定;司法事
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
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
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
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9年3月20日以109年度司促字第4016
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對相對人富育康智能菌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並於同年月25日
送達異議人,有原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本院109年度
司促字第4016號卷第8、9頁,下稱司促卷),異議人於收受
原裁定送達後10日內之同年4月4日提出異議,有本院卷附民
事聲明異議狀之收文章
可憑,本院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
由送請本院裁定,
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聲明異議意旨
略以:異議人於108年8月6日調借新臺幣(下
同)50萬元匯入相對人銀行帳戶,並再提出華南商業銀行匯
款回條聯乙紙為憑,
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駁回裁定
並准許異議人之聲請等語。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
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
前揭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係於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
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可知民事訴訟法於上開修正前,債權
人聲請法院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固毋庸釋明其請求,然修
正後,債權人則應釋明其請求。復參以司法院所訂定之司法
事務官辦理
督促程序規範要點,配合前揭修法而增定第2點
第4款:「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
項規定者,司法事務官應駁回其聲請,毋庸命其補正」。次
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
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民事
訴訟法第284條亦有明文;所謂因釋明而應提出之能即時調
查之證據,係指當事人於釋明其事實上之主張時,應同時提
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而言,故當事人如未同時
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法院自無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
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
裁判要旨參照)。從而,於
上開民事訴訟法有關督促程序之規定修正施行後,債權人聲
請發支付命令者,即應就其請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
調查並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以為釋明,如未提出,法院並
無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
四、
經查:
㈠異議人主張伊為相對人之股東與前董事長,伊於108年8月6
日向
第三人陳德芳調借50萬元(下稱
系爭款項),請求陳德
芳將該款項匯入相對人銀行帳戶。
嗣伊於108年8月20日、同
年9月12日請求相對人將系爭款項匯回與陳德芳,並於同年
11月1日以
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返還,相對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忠禮明知系爭款項為伊所調借,卻故意
侵占不還,經伊一
再催索,均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
促程序,對相對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等情,並提出存證信函
為據(司促卷第6頁),
惟此僅得證明異議人曾催告相對人
要求返還系爭款項,無從推知異議人與相對人就系爭款項存
有債權債務關係,是異議人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
難認其
就系爭款項與相對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一事已盡釋明之
責,
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異議人所提證據既不足以釋明其
請求,本院司法事務官本無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原裁定逕
以異議人未釋明其與相對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駁回異
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㈡異議人雖併檢附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乙紙為證,惟該匯
款回條聯至多僅能證明陳德芳確有於108年8月6日匯款50萬
元與相對人,無從推知異議人與相對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
異議人以此
抗辯,仍無可採。從而,
本件異議人聲明異議,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司法事務官駁回異議人之支付命令
聲請,該駁回處分並無
一事不再理之效力,異議人
尚非不得
檢附足夠證明後再次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附此敘明。
五、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