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3號
聲 請 人 簡雪玉
相 對 人 舞樂天創意國際有限公司(原名舞樂天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浩然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八年十二月十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
解成立內容關於「⑵勞資雙方
合意由資方(即相對人)給付勞方
(即
聲請人)新臺幣計伍拾壹萬捌仟伍佰柒拾陸元整(含
資遣費
、補償提繳勞工退休金(百分之六)之差額、補給職務加給)達
成全部和解;給付方式:資方分二十五期給付,自民國一○九年
一月起至一一一年一月止,
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第一期給付
新臺幣參萬肆仟伍佰玖拾貳元,第二期至第二十五期,於每期各
給付新臺幣貳萬零壹佰陸拾陸元,上述應給付金額逕匯入勞方原
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內容,除相對
人業已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肆仟伍佰玖拾貳元外,其餘部分准
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事件
,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8 年12月10日調
解成立,相對人同意就
本案資遣費、補償提繳勞工退休金之
差額、補給職務加給以新臺幣(下同)51萬8,576 元達成和
解,相對人分25期給付,自109 年1 月起至111 年1 月止,
按月於每月5 日前給付,第1 期給付3 萬4,592 元,第2 期
至第25期,每期各給付2 萬166 元,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
全部到期。
惟相對人於109 年1 月8 日始給付第1 期應於
109 年1 月5 日給付之3 萬4,592 元,為此,
爰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
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帳戶交易明細等件為證。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事件
,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於108 年
12月10日調解成立,惟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
等情,
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薪資帳戶
明細等為證,應足認定
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所作成者,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
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