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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小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3號 原   告 徐秉瑄 被   告 傑報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欽碧 訴訟代理人 袁立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小額 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 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33 元,經本院於民國 109 年2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 定於109 年3 月15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 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