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3號
原 告 徐秉瑄
被 告 傑報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欽碧
訴訟代理人 袁立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
小額
訴訟程序亦有其
適用,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
亦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33 元,經本院於民國
109 年2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
定於109 年3 月15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
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