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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簡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睿萱特殊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慶儒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9 年9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413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