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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簡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錡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振福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經查:㈠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 5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㈡上訴 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 變更之聲明。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之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 繳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及另應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