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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簡專調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4號 原   告 郭小芳 訴訟代理人 詹傑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鉍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63元。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292,548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依勞動 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遣費涉訟, 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是就原告請求給付工資、加 班費、資遣費合計242,548 元部分,應暫免徵收3 分之2 裁判費 ,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431 元(計算式:3,200 ×24 2, 548/292,548×1/3 +3,200 ×50,000/292,548=1,431 ,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尚欠3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