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20號
原 告 郭紫欣
訴訟
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潔而康清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
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
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
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0、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又「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
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另有明文。查:
一、原告
本件起訴
乃請求:(一)給付工資16,500元、
資遣費31
,600元、預告期間工資21,760元、退休金6,548 元,共計76
,408元;(二)賠償失業給付之損失119,880 元;(三)自
109 年6 月15日起按月賠償薪資損失33,000元至判決確定日
止;(四)發給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其中
上開(三)
之請求部分,核其性質屬因定期給付而涉訟,且其期間未確
定,
爰參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規定第一、二、三
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 年4 個月、2 年、
1 年,據此推定原告上開權利存續期間為4 年4 個月,是此
部分
訴訟標的之價額即原告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額應核定
為1,716,000 元【計算式:33,000元/ 月×52月=1,716,00
0 元】。
二、原告上開(一)至(三)之請求部分為財產權之訴訟,訴訟
標的價額共計1,912,288 元【計算式:76,408元+119,880
元+1,716,000 元=1,912,288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20,008元,
惟上開(一)之請求部分依
前揭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 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至上開(二
)、(三)之請求部分則均係請求
損害賠償,是無上開暫免
徵收部分裁判費規定之
適用,故原告就上開財產權訴訟部分
,應暫繳之裁判費為19,475元【計算式:20,008元-20,008
元×76,408元/1,912,288元×2/3 =19,475元,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上開(四)之請求部分,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
權利有所主張,
核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0 元,是依同
條第2 項規定,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共計22,475元【計
算式:19,475元+3,000 元=22,475元】。茲依勞動事件法
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