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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28號 原   告 蘇武仲 訴訟代理人 陳永嚴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奇郲聯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業經本院另以109 年度救字第155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查本 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2,155 元(含資遣費2 萬2,155 元、未領工資5 萬元、補償原領工資3 萬元)本息部分,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並附帶請求其利息, 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規定,此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萬2,1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另原告起訴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給付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 ,則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是本件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計4,110 元(計算式:1,110 元+3,000 元 =4,110 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