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39號 原   告 邱治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摩克動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 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 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 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 項另有明文。查,原告本件起訴乃請求:(一)給付工 資、資遣費共計408,458 元;(二)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及 服務期間證明書。其中,上開(一)之請求部分為財產權之訴訟 ,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摩克動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4,410 元 ,惟此部分起訴依前揭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暫免徵 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就上開財產權訴訟部分,應暫繳之裁 判費為1,470 元【計算式:4,410 ×1/3 =1,470 元,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入】;上開(二)部分,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 主張,核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 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0 元,是依同條第2 項規定,本 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共計4,470 元【計算式:1,470 元+3,00 0 元=4,470 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