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45號
原 告 陳天賜
陳林珀妃
陳亞薇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林垕君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邑霖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宜龍
被 告 邑富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文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原告陳天賜部分業經本院另以109 年度救字第170 號裁
定准予
訴訟救助)。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邑霖空
間設計有限公司、邑富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給付原告
陳天賜如附表A 欄位所示金額本息;第2 至4 項分別請求被告
連
帶給付原告各如附表B 欄位所示金額本息,是依勞動事件法第15
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規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
為如附表C 欄位所示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E 欄位所示
金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陳林珀妃、陳亞薇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
5 日內補繳如附表F 欄位所示金額,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