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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45號 原   告 陳天賜       陳林珀妃       陳亞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垕君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邑霖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宜龍 被   告 邑富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文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原告陳天賜部分業經本院另以109 年度救字第170 號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邑霖空 間設計有限公司、邑富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給付原告 陳天賜如附表A 欄位所示金額本息;第2 至4 項分別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原告各如附表B 欄位所示金額本息,是依勞動事件法第15 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 為如附表C 欄位所示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E 欄位所示 金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陳林珀妃、陳亞薇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 日內補繳如附表F 欄位所示金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