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51號
原 告 王玉義
訴訟
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
複代理人 蔡旻哲律師
被 告 老達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澤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 萬6,295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147 元。
惟按因給付退休金涉訟
,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本件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計為5,382 元(計算式
:1 萬6,147 元-1 萬6,147 元×2/3 ≒5,382 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
期不補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