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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51號 原   告 王玉義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複代理人  蔡旻哲律師 被   告 老達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澤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 萬6,295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147 元。惟按因給付退休金涉訟 ,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本件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計為5,382 元(計算式 :1 萬6,147 元-1 萬6,147 元×2/3 ≒5,382 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 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