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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6號 原   告 張達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霸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然原告係勞工請求給付工資 ,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是本件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3,120元(計算式:9,360元×1/ 3=3,120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貳仟 壹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