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6號
原 告 張達上
上列原告與
被告海霸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然原告係勞工請求給付工資
,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是本件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3,120元(計算式:9,360元×1/
3=3,120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貳仟
壹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