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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6號 原   告 秦克成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和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仕威電子有限公司、登普利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柒萬陸仟零陸拾   陸元(計算式:短付薪資27萬976元+資遣費56萬2,488元+   提繳勞工退休金54萬2,602元=137萬6,066元),原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項規定,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就原告前開請求給付,應暫免   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肆仟捌   佰捌拾柒元(計算式:14,662×1/3=4,887。小數點以下四   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