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6號
原 告 秦克成
訴訟
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和鑫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柏仕威電子有限公司、登普利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柒萬陸仟零陸拾
陸元(計算式:短付薪資27萬976元+
資遣費56萬2,488元+
提繳勞工退休金54萬2,602元=137萬6,066元),原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項規定,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就原告前開請求給付,應暫免
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肆仟捌
佰捌拾柒元(計算式:14,662×1/3=4,887。小數點以下四
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