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1號
原 告 陳思穎
訴訟
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亞普達國際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
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8,360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750 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
資、
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本件原告
係請求工資補償及久任獎金,是就原告前開請求給付,應暫免徵
收3 分之2 裁判費,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250 元(計
算式:3,750 ×1/3 =1,25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