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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1號 原   告 陳思穎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普達國際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 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8,360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750 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 資、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本件原告 係請求工資補償及久任獎金,是就原告前開請求給付,應暫免徵 收3 分之2 裁判費,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250 元(計 算式:3,750 ×1/3 =1,25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