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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8號 原   告 陳佩鈴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被   告 磐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偉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2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陳佩玲」之記載,應更 正為「陳佩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