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8號
原 告 陳佩鈴
訴訟
代理人 朱俊穎
律師
被 告 磐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偉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2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陳佩玲」之記載,應更
正為「陳佩鈴」。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