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2號
原 告 王榕紳
訴訟
代理人 蔡家瑋
律師
被 告 傢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東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9萬248元
(含未休特別休假工資13萬3,809元、預告工資5萬5,000元、
資
遣費21萬3,428元及休息日加班費68萬8,011元),係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規定,應合併計算
訴訟標的金額為109萬248元,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1,890元,
惟按因給付工資、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故原告應暫繳裁判費三分之一即參仟玖佰陸拾參元(計算式:11
,890×1/3≒3,96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
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