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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2號 原   告 王榕紳 訴訟代理人 蔡家瑋律師 被   告 傢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東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9萬248元 (含未休特別休假工資13萬3,809元、預告工資5萬5,000元、資 遣費21萬3,428元及休息日加班費68萬8,011元),係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規定,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金額為109萬248元,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1,890元,惟按因給付工資、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故原告應暫繳裁判費三分之一即參仟玖佰陸拾參元(計算式:11 ,890×1/3≒3,96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 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