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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7號 原   告 鄭肇國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杉國際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241萬9,080元(含舊制退休金222萬9,080元及勞 保老年給付之差額19萬元),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勞動事 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合併計算 訴訟標的金額為241萬9,08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58元 ,因給付退休金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請求給付舊制退休金部 分,屬給付退休金之訴,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請求給付勞 保老年給付部分,屬社會保險給付,與勞工退休金性質相異,應 無上開暫免徵收裁判費規定之用),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 玖仟陸佰貳拾陸元(計算式:24,958-2,229,080/2,419,080×2 4,958×2 /3≒9,62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 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