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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85號 原   告 武翠紅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和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勤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聲明第一項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萬5,500元之資遣費,前開部分訴訟標 的金額為壹拾壹萬伍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原為壹仟貳佰 貳拾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資遣費涉訟 ,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就原告前開請求應暫免 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是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肆佰零陸元。另 起訴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開立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則非因財 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參仟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參仟肆 佰零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