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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扣薪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88號 原   告 張達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霸王川菜餐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薪款事 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陸萬元,原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叁佰陸拾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規定,因給付工資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再扣除 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壹仟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貳仟壹 佰貳拾元(計算式:9,360×1/3=3,120,3,120-1,000=2,12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