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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92號 原   告 林蓉慧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熙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聲明第一項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新臺幣(下同)33萬5,832元(含資遣費23萬4,013元、預告期 間工資4萬8,450元、特休未休工資3萬8,760元、失業給付短少賠 償1萬3,680元、短付工資929元),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應 提繳6萬4,168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前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肆拾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原為肆仟叁佰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 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 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就原告前開請求資遣費、預告期間工 資、特休未休工資、短付工資、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應暫免徵收 三分之二裁判費,是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壹仟伍佰叁拾壹元( 計算式:4,300-386,320/400,000×4,300×2/3≒1531.3)。另 起訴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開立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則非因財 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叁仟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肆仟伍 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