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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3號 原   告 羅富華 被   告 廣多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尚豪 訴訟代理人 吳承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 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元 。」、第三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第四項「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伍仟伍 佰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柒萬零伍佰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 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以新臺幣叁拾柒萬零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 行。」。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上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