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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文信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鴻文 被上訴人  王國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捌萬貳仟元(計算式詳見本院109年度補 字第167號裁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肆拾陸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