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
勞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文信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闕鴻文
被
上訴人 王國財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捌萬貳仟元(計算式詳見本院109年度補
字第167號裁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肆拾陸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
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