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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47號 原   告 秦克成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複代理人  劉和鑫律師 被   告 柏仕威電子有限公司       登普利股份有限公司 兼前2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呂俊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博強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賴冠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94年7 月1 日起之薪資轉帳明 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