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
勞訴字第47號
原 告 秦克成
訴訟
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
複代理人 劉和鑫律師
被 告 柏仕威電子有限公司
登普利股份有限公司
兼前2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呂俊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博強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賴冠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94年7 月1 日起之薪資轉帳明
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