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
勞訴字第71號
附帶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佩鈴
訴訟
代理人 朱俊穎
律師
葉芸君律師
附帶被
上訴
人即
被告 磐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偉人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蔡佳蓁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
按因給付工資、
資遣費涉訟,勞工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
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附帶上訴之
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2,000元(含資遣費18,000元、預告
工資53,300元及特休未休工資7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
00元,
惟附帶上訴人為勞工,因給付工資、資遣費涉訟,依
前揭
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伍佰元
(計算式:1,500×1/3=50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附帶上訴,特此裁定。至
附帶
上訴聲明第三項部分與起訴聲明有所不同,
核屬第二審訴之
追加,該部分是否合法,尚待第二審法院准駁,故暫不就追加部
分命補費,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