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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扣薪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張達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霸王川菜餐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 薪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捌拾陸萬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肆仟零肆拾元,惟依勞 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工資涉訟勞工上訴,暫免徵 收裁判費2/3,是上訴人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肆仟陸佰捌拾元( 計算式:14,040×1/3=4,68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