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
勞訴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張達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霸王川菜餐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
薪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捌拾陸萬元,原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萬肆仟零肆拾元,
惟依勞
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工資涉訟勞工上訴,暫免徵
收裁判費2/3,是上訴人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肆仟陸佰捌拾元(
計算式:14,040×1/3=4,68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