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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解任檢查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陳品毅 相 對 人 華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鮑富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治民會計師派任相對人公司擔任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依伊之聲請,以107 年度司更一字第 1 號裁定選派趙治民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持有之 相對人股份將由他股東承買,已無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 產情形之必要,撤回選派檢查人之聲請,並聲請解任趙治 民會計師之檢查人職務等語。 二、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 明不服。但法院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 裁定,不在此限,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檢查人,經本院於 民國107 年3 月28日以107 年度司更一字第1 號裁定選派趙 治民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自103 年1 月1 日起至105 年12月31日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業據本院依職權審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而聲請人業於109 年4 月10日具狀撤回選派檢查人之聲請,顯見本件已無選派 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從而, 聲請人聲請解任趙治民會計師之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