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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公司解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郭文艷 代 理 人 賴中強律師       林姿妤律師       盧筱筠律師       於知慶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大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宣告公   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足聲請費用。查聲請人聲請事項   為「相對人新大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應予解散」,非屬對於   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財產權訴訟,而相   對人新大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   000萬元,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之公司基本   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萬元,依非訟   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扣除聲請人   已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尚應繳納2,000元。  ㈡聲請人應就其得依民法第36條規定提出本件聲請、民事聲請   宣告解散狀所稱「相對人之成立目的及行為」符合同條規定   要件之理由及依據提出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