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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慕康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國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艾麗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 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 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陳國 榮」之記載,應更正為「沈國榮」。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