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慕康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國榮
上列
聲請人聲請指定艾麗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
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裁
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
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陳國
榮」之記載,應更正為「沈國榮」。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