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傑莉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國鈞
代 理 人 薛銘鴻
律師
相 對 人 斯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聖為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公司解散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2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
聲請人「傑利可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傑莉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