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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倪永祖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飛盟廣告事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 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前段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