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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他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他字第203號 原   告 蘇郁婷即飛揚金屬工程行 代理人(法 林淑娟律師 扶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光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 院於民國109 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聲請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原 告」。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