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他字第206號
被 告 聯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枝來
上列
當事人與原告刁詩紜即刁雨緹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本院
依職權確定
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伍拾陸元。
理 由
一、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
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
法律規
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
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二、查
本件係原告刁詩紜即刁雨緹對被告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之訴(本院107年度
勞訴字第26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嗣該事件經
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6號判決,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被告
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
880,000元,原告已繳納裁判費用14,756元,其暫免繳納之
裁判費為14,756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