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他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他字第206號 被   告 聯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枝來 上列當事人與原告刁詩紜即刁雨緹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伍拾陸元。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 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 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刁詩紜即刁雨緹對被告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之訴(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6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嗣該事件經 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6號判決,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被告 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 880,000元,原告已繳納裁判費用14,756元,其暫免繳納之 裁判費為14,756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