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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他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他字第211號 原   告 陳祺蓉 被   告 亞太支付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傑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元。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 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次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 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 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請求給付工資訴訟(本院109 年度勞訴字第81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原告 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嗣該事件經本院109 年度勞 訴字第81號判決,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9,5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訴之 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4,000 元,原告已繳納 其中之1,000 元,是原告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3,000 元,依 判決諭知之訴訟費用負擔,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