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他字第77號
原 告 游欣潔
被 告 泓博無線通訊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遲少林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
依職權確定
訴訟費
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柒佰壹拾肆
元。
理 由
一、
按經准予
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
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
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
聲請訴訟救助
,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7日,以本院107 年度湖救字第
3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
嗣該事件
迭
經本院107 年度重
勞訴字第21號、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重
勞上字第19號判決,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第一審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76 萬元,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為540 萬元,原告因訴
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合計為13萬9,714 元,應由原告向
本院繳納之。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