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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他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他字第77號 原   告 游欣潔 被   告 泓博無線通訊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遲少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 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柒佰壹拾肆 元。 理 由 一、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 ,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7日,以本院107 年度湖救字第 3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該事件 經本院107 年度重勞訴字第21號、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重 勞上字第19號判決,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76 萬元,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為540 萬元,原告因訴 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合計為13萬9,714 元,應由原告向 本院繳納之。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