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4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佳承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佳倚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長信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蘋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鴻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