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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15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浚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博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愛大地環保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芊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陸佰肆拾捌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