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5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麗聲育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吳淑慎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何培中發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應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
所示,債務人之戶籍設於臺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其送達
處所不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
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