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15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5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麗聲育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吳淑慎 上列聲請人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債務人何培中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 所示,債務人之戶籍設於臺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其送達 處所不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 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