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興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泓霖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盛業開發工程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
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
乃民
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
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
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
參照
)。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
書證,尚無法釋明
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
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