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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219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1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葉健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墨龍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書瑋 人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陸仟柒佰伍拾伍元   ,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